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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与他人相同 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番禺日报 2019-04-04 08:11   http://www.kcqsx.com/


□本报记者袁辉简锦仪

【案情回顾】

广州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产品为节日装饰品,经过近20年的发展,企业已经颇具规模和知名度,每一年的产值居行业前列,且针对节日装饰品商品申请了“新X路”注册商标。

最近,广州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发现市场有同类产品流通,而且该类产品全部突出标注一家2018年注册的生产厂家的名称:某省新X路责任有限公司,因为广州新X路责任有限公司有一定市场识别度,消费者很容易混淆该某省新X路责任有限公司为广州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或者会误认为该产品就是由广州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广州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就对方是否侵权,如果侵权应该怎么维护企业利益。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郑桂英律师分析指出,按照现有情况来看,某省新X路责任有限公司涉嫌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首先,本案是否涉及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广州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申请了“新X路”注册商标,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省新X路责任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新X路”的字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涉嫌侵犯了广州新X路的商标专用权。针对这类问题,《商标法》第60条赋予了商标持有人的救济途径如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故广州新X路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合适的方式维权。

其次,某省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广州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在行业内已经经营了近20年,属于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新X路“的字号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可以作为企业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某省新X路有限责任公与广州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属同一行业,产品高度相似,如能够推定某省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明知其他企业已经使用”新X路“字号及注册商标,仍然将”新X路“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恶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某省新X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如若该案由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虽然是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法律关系客体,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很容易发生关联,侵权者在侵犯其中一个客体时,往往也会涉嫌侵害到另外一个客体。企业在维权时要多方位考虑,借助不同的法律规定,全面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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