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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的公告

来源:河源日报 2018-10-07 07:02   http://www.kcqsx.com/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1.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广东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8分(含税,下同);

2.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广东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58分;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再次降低广东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7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0.13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8.19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9月底前,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即上述提到的降价8.19分,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

2.规定11月1日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的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特此公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源供电局

201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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