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 王某与董某发生争执,想到了罗某,罗某出于哥们义气,赶到现场,对董某进行殴打。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放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19时许,王某(已判决)驾驶吉普车到化州市鉴江区其所租住的出租屋楼下时,碰撞上董某停在旁边的小汽车。王某因赔偿问题与董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在场群众劝阻。
王某不服气,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和张某(另案处理),要求他们持工具过来殴打董某。罗某一听到王某的“求助”,认为自己哥们被欺负了,这可不得了,得马上过去“支援”,罗某随后伙同梁某、戴某、苏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与张某先后驾驶小车来到现场。在王某的指使下,罗某、张某等人持水管焊接大刀拍打董某的胸部、腿部等部位。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同案人王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案人王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或多或少需要朋友的帮忙。但这“忙”必须得正确对待,才知可为不可为。本案罗某认为朋友有难,自己要为朋友两肋插刀,却不知,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罗某也为他冲动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付出代价,等待他的是七个月的有期徒刑。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市民,要引以为鉴,当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朋友的应该规劝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不问原则,不辨善恶,助纣为虐,直接暴力解决。
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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