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综合报道
4月6日,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并对防欺凌和防性侵专门做了规定。该意见稿共有八章58条,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未成年人,明确校长是学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名次、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等话题,迅速引发全网热议。
保护学生重要权利
保护和尊重学生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等重要权利,是意见稿此次突出强调的方面。
人身安全方面,要求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方面,除广受关注的“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意见稿还要求学校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近来,个别教师因家庭等因素区别对待学生的事件引发争议。意见稿专门在“平等对待学生”一节中规定,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此外,学生肖像、作品发表等权利也被纳入保护范围,学校制作、使用、公开学生的肖像或者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的,应当取得学生和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防欺凌、防性侵是要点
意见稿第四部分为“特殊保护”,专门针对防校园欺凌和防性侵等问题作了细致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意见稿列举了5类校园欺凌的具体行为,要求教师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要求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在防性侵害、性骚扰的章节,意见稿明确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要求学校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学校管理注意事项(部分)
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
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应当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处分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应当按规定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并听取陈述和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可以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
教职工行为6“不得”
1
不得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2
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3
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4
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
5
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
6
不得进行其他利用学生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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