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强制执行的现代化发展”世界执行大会22日在上海举办。此次会议是我国就执行工作举办的首个国际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畅通救济渠道。
二十多年前,个人破产这一概念还只停留在专业人士的精英舆论场上。2002年香港艺人钟镇涛因负债逾2亿港元被法庭颁布破产令,这一娱乐新闻让“个人也可以破产”变得家喻户晓。引入个人破产制度,也从学界经院走向了大众舆论。
此后,几乎每年都会有“个人破产有望落地”的舆论热议,结局却都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困境。此番再度提及,或许是近二十年来个人破产制度最接近“破冰”的一次。
从技术上讲,最高法虽有司法解释权,但它并非立法机关,仅能就法律在审判中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这也是最高法对个人破产制度只能“推动建立”的逻辑基础。
而在立法层面,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回避了个人破产,法律圈也因此给它送了个“半部破产法”的雅号。2017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民法总则》,同样对个人破产只字未提。考虑到《民法总则》的原则性和它作为“总则”必须保持的稳定性,不直接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理解。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已为个人破产提供了颇具开放式的理论铺垫。《民法总则》在民事主体上,将原有的二分法演进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分法。原《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概念被调整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为个人破产对接破产法扫清了障碍,也便于未来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可以针对不同民事主体及其中的特殊主体做好衔接和制度安排。
点评
为何立法机关在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上比司法制度更审慎?答案并非网上所担心的“个人可以破产,就是个人债务也可以不还了!”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对合法债权的侵犯,更不是对个人规避债务的鼓励。为打消公众的疑虑,对于可能存在的个人利用破产制度规避债务的制度漏洞,也不妨通过立法层面加以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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