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却头脑一热上演经典的“掉包”剧情,结果理赔遭拒。于是,驾驶员所在公司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27万余元。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马涛通讯员苏倩雯吴晓璐郑俏
发生事故司机找人“顶包”
2019年6月21日,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的职员夏某驾驶公司名下的粤C牌小轿车在宜昌市行驶时,因车辆左前轮爆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路边交通指示标志、树木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夏某未离开事故现场,他担心撞坏公司车辆会影响其工作,于是慌乱中让朋友郑某“顶包”,现场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郑某报案时称其本人是事发时的车辆驾驶员,夏某仅是乘客。但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夏某又自行前往交警部门承认其本人是事发时驾驶员的事实。
保险公司拒赔引发诉讼
保险公司以涉案事故存在驾驶人“掉包”情形为由拒绝理赔,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27万余元。
在庭审中,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夏某在交警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过程中并未离场,积极配合调查,且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向交警部门自认其真实驾驶员的身份,故该“掉包”情节不应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
被告则辩称,由于涉案事故存在驾驶人“掉包”逃逸的情况,导致交警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对于真实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其他违法情形进行核实。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应予以理赔。
不诚信终将得不偿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实际驾驶员夏某在“掉包”后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原告对于夏某“掉包”的动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掉包”的行为客观上直接导致交警及被告的查勘人员无法查明在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存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情况,原告应对目前无法查清上述情况的现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香洲区法院认定原告驾驶人的“掉包”行为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被告予以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驳回。
原告于一审判决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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