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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需谨慎 规避风险不可疏忽

来源:潮州日报 2020-06-24 09:10   http://www.kcqsx.com/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宗涉及二手车买卖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0月7日,袁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袁某将一辆注册日期为2004年的二手阿斯顿马丁牌小型轿车卖给陈某,双方协商价款为472500元,陈某先支付了320000元,剩余尾款152500元未付。车辆交由陈某使用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2月28日,陈某通过某汽车交易平台将该车以260000元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已过户。后袁某因向陈某催讨尚欠的购车款152500元未果,于2019年7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支付剩余购车款。陈某则反诉称该车在袁某转让之前已经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袁某赔偿其修车及将车辆降价转手的损失共计12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和陈某在协商买卖车辆时,并没有由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评估价值,而是由陈某本人对车辆状况进行查看并试驾,袁某开出了价款,陈某予以同意。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及价格协商一致的基础是陈某基于对车辆本身的认可,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中也并未对车辆状况作详细约定。陈某主张该车在袁某转让之前就存在缺陷,并提交了一份《车辆修理初步估算单》作为证据,但《车辆修理初步估算单》只加盖了广州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并没有人签名确认,因此该《车辆修理初步估算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予以确认。且陈某在尚欠对方购车尾款,并认为车辆出现缺陷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转卖给他人,造成车辆缺陷原因无法查清,责任在于陈某,对此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尚欠价款1525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陈某购买的是使用年限较长的二手车,而非新车。作为购买者,在购买时应当更为审慎,对车辆现状进行充分了解并及时检验。消费者如要购买二手车,宜通过正规渠道,买卖过程中由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评估,了解车辆当时状态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这样才能避免因车辆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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