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将为保护长江立规矩。图为船舶在湖北武汉阳逻港区水域行驶(2018年8月13日无人机拍摄)。新华社发
南都讯记者王秀中在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正式打响之际,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也驶入快车道。南都记者了解到,长江保护法已被列入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生态环境部在近日公布的一份建议提案复文中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关于长江保护法具体内容,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表示,将健全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鼓励长江流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容易对长江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高风险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同时推动长江流域率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污染破坏长江行为的处罚力度。
20余年呼声不断强化长江保护法律保障迫在眉睫
长江是我国水资源配置重要的战略水源地,但是长江流域水资源环境管理和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国家战略的实施,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更为激烈。
去年6月,审计署发布的首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体检报告”显示,各省市在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长期持续整治的洞庭湖、鄱阳湖等5个国家重要湖泊,由于统筹治理不到位等原因,2017年的水质仍为IV类及以下。
南都记者了解到,早在上世纪90年代,水利部就已组织开展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呼声显著增加。
据媒体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共有580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13件;去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已有153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5件。
今年1月,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正式打响。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中即提出,要强化长江保护法律保障。推动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经济带实现绿色发展,全面系统解决空间管控、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航运管理、产业布局等重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破解“多头管理”推动建立跨部门跨流域协商共治机制
生态环境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9、151、298、313号议案的答复意见中,透露长江保护法的立法重点和具体内容。
“长江保护法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管理体制的问题,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律就成功了一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管理体制问题是整个长江流域管理的思路问题,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分配,打破部门管理的限制,协调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上游中游下游的利益。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加以考虑。
在健全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指出,目前,生态环境部正按中央安排部署,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机制,加快编制在全国推进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整合相关部门包括流域在内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执法职责、队伍,积极推动长江等七大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划转事宜。
答复指出,生态环境部将结合有关代表的建议,按照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深入推进长江等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流域统筹、河(湖)长落实的制度体系,加快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力争形成协商共治的工作格局,实现流域生态环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推动长江流域率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如何完善长江流域管理经济政策,亦备受关注。
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透露,将积极指导和推进长江经济带有关省(市)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深入研究生态补偿有关标准、政策以及法规规章,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对于代表们提出的“通过立法确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生态环境部表示将“积极研究”。
据了解,2016年起,生态环境部联合原保监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目前已形成基本草案。
下一步,将水污染责任保险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长江流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容易对长江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高风险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同时,积极配合银保监会,推动和指导保险机构等市场主体,结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以及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新需求,开发创新保险产品,推动长江流域率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防范长江流域性水环境污染风险能力。
强化处罚力度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
在水质责任追究方面,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指出,将加快制定出台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定期发布并公开水质监测预警信息;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衔接现行有效的考核机制,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强化对污染破坏长江行为的处罚力度。继续督促和指导各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按日连续处款、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对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要求,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延伸阅读
立法创新:
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与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结合
这部法律将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
南都记者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专门指出,长江保护法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是流域综合性涉水法律。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为确保立法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生态环境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或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工作的建议。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将与全国人大监督工作相结合。
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程立峰向南都记者透露,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并开展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专题询问。
在履行这一监督职责的同时,将尝试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调研相结合。据介绍,目前,长江保护法已列入到2019年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调研工作有机结合,推动立法进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监督的实效性。
此外,南都记者还关注到,去年12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了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提交了《长江保护法》(建议稿)。建议稿共有10章76个条款,是迄今为止研究单位提出的第一份有关长江保护法的法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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