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最高人民法院2月27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现如今,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越来越强,购置住房、汽车、大众消费品等贷款越积越多,或因巨额举债创业失败,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大“负翁”,最终无力还贷导致生活极其困难。如果债务无法通过合法的形式免除,可能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还不完,更谈不上能从头再来获得“新生”了。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有利于翻身无望的“负翁”们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让其重新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奋斗,从而逐步回归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其实,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破产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被称为“半部破产法”。由于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会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常常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不稳定因素。从完善法律制度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等角度出发,近年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也正当其时。
或许,有不少人会担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一部分债务人有可能会“钻空子”,利用破产程序来恶意逃避债务。这种风险不可避免,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就此一直搁置下来。显然,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去保护“恶人”,成为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保护伞”。只要个人破产法规相关的配套制度逐步健全,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就能被及时堵上。比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健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参考个人信用决定是否批准个人破产申请,对破产免责的认定,仅针对诚信的破产人;对恶意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者,将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应该说,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的前提下,失信者寸步难行,想利用个人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已几无可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条件已经相对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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