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银保监会网站3月19日公布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称,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下称“高级法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办法要求,高级法银行自2019年起按照并表口径披露季末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各明细项目数值。除特殊规定外,净稳定资金比例各项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额均需要披露。还应当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有关的定性信息。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高级法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净稳定资金比例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及其变化情况。
此外,高级法银行还须披露,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融资结构和经营环境等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相互依存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相关交易的关联程度。应当在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已经披露的最近四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对其他商业银行而言,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及所需的稳定资金期末数值。
所谓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是指商业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其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要求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一是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二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但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历史数据的追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按规定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应披露最近三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办法未对历史数据过度追溯,只要求商业银行在2019年进行首次披露时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关信息。即商业银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时,应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三个季末时点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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