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经济参考报》3月20日刊发题为《交通部:共享单车等押金应当日退还》的报道。文章称,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而对于收取押金的上限,《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同时,对预存资金也有限制。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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