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银保监会公示的最新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显示有七家保险公司在此次丧失相关业务资质,“大病保险”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概念的混淆让不少网友抛出疑问。
实际上,大病保险解决的是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一方面可以获得保费收入,如果经营得好还可能有结余,并以适当的比例分享该结余;另一方面,参与该项业务后,保险公司可以有机会面对更大范围的城乡居民,销售公司的其他相关产品以此拓展业务。
大病保险不是商业保险
随着商业健康险的不断普及,重大疾病保险的市场接受度越来越高。一些重大疾病保险以“大病保险”的简称频频出现,让不少网友对大病保险概念产生混淆。但是,此大病保险,并非彼“大病保险”。
2012年8月24日,发改委、财政部、原保监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被引入经办大病保险业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媒体表示:“大病保险最早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期,从缴费和补贴中切一块给保险公司,以提高运作和报销水平,此后合并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属于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业务。”他认为,大病保险的商业可持续性,是其与纯市场化的商业健康险的最大区别。
据悉,大病保险业务开展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此前,国家及地方政府给予了大量补贴,但承办公司还要缴纳0.95%的保险保障基金,造成了承保公司大幅亏损的情况。此后该项基金予以免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盈利情况各家不尽相同。
险企入选有基本门槛要求
作为一项政策性保险,不少保险公司表示,非常重视该业务并积极申请业务资质。记者注意到,原保监会在2015年11月一份《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政策的建议》(第1391号)的答复中,称“允许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公司将部分相衔接的补充健康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搭配提供给群众,由群众自愿选择投保,保费一并收取,以优化资源配置,满足群众需求,从而形成合理衔接、相互促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事实上,在保险公司能否取得大病保险经营资质,还需满足一些基本的门槛要求,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除专业健康险公司外,保险公司有注册资本低于20亿元且净资产低于50亿元;及偿付能力不达标两种情形之一,将不被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银保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对大病保险资质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将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纳入资质名单,将不再符合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调整出名单,推动大病保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吴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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