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近日从陕西省政府获悉,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范围重新作了划分,将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
据了解,陕西对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护范围内栖息繁衍。核心保护区包括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修订草案增加“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等条款,同时对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作了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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