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原审被判三项罪名
顾雏军是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也因分别犯上述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刑罚。
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合议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别约谈了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5月1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6月13日至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辩双方、有关证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挪用资金罪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合议庭向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进行。
一审被判“三宗罪”
在一审判决中,顾雏军被认定三项罪名,主要内容如下:
虚报注册资本罪
在2001年5月收购ST科龙法人股的过程中,顾雏军为了使设立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满足工商部门的年检要求,指使其余数名被告通过来回转账、伪造《供货协议书》等手段,凭借虚假的验资报告和文件,欺骗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顺德格林柯尔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变更后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中有6.6亿元虚假货币资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科龙电器由于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以“ST”标示,如果2002年继续亏损,将会退市。在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成为科龙电器第一大股东之后,在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安排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采取年底封存库存产品、开具虚假销售出库单或者发票、第二年予以大规模退货退款等方式虚增利润,并将该利润编入科龙电器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挪用资金罪
原判认定本罪有两起事实:第一起: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第二起: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
制图/何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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