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针对互联网金融起步阶段出现的乱象,国家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不断出重拳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管整治。但目前在疫情冲击下,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贷后管理和用户偿债能力将面临严重挑战,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工作依然重要。
徐诺金(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互联网金融前期成长中政策环境的剧烈变动,造成了机构退出的巨大风险和社会成本,投资者损失惨重,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亟待尽快明朗政策预期和构建长效机制。
潘越(厦门大学金融系教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最大的特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跨区域经营,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客观上导致事中资金监管难度大,事后赃款追缴成本高的问题。
如何健全“事前有准入、事中有预警、事后有执法”的风险防范机制呢?建议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备案,加强投资风险提示,建设信息预警平台。P2P等互联网金融案件多发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和政策调控,司法机关只能承担后端处理,法院裁决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防范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仍然是在事前环节铲除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
孙雨飞(全国人大代表):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给受害群众带来的巨大损失,以及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隐患和威胁的现状,迫切需要制定完善的适应新形势、新环境和新型案件的“新条例”,真正地做到“打击和震慑犯罪”与“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财产和正当权利”。建议尽快结合新形势下新要求,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条款,在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下,建立民间融资风险基金,以确保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安全有保障。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保证民间借贷出借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建立金融诈骗案清算监督机构,使长期被拖欠债款的受害人能尽快尽可能多地挽回损失。三是建议以省市地方监管机构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压实属地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监管部门担负第一责任,切实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郑秉文(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目前,网络互助行业仍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网络互助与其他平台服务领域一样,存在一些潜在的共性风险。目前网络互助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和“先付费”两种。虽然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他们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有金融风险。
近年来,网络互助有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利用金融科技重构保障流程,服务新市场创造新价值的良好创新趋势已显现,为更好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应乘势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它与商业保险的本质相像的地方有三: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结果,网络互助创设了一些新特征,突出表现为风险转移和分摊网状化、费用支付零散化、风险定价事后化。
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点评: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突破,在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需法治化,实施过程需充分吸收法治文化,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监管协调机制、行业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自律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等,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更好地掌握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的服务模式、业务本质、风险机理,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提高征信覆盖面,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科技风险复杂多变、产品日新月异的形势。(吕胜根)
新闻推荐
财经网金融讯6月11日,据银保监会公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拟任殷明华为董事、董事长的申请获批。公告显示,宁夏银保监局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