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
近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改。(10月21日中国商报网)
近年,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银行业资产规模达304万亿元,其中商业银行合计251.8万亿元。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面临着很多新问题,有的地方商业银行由于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加上经营不善,出现了倒闭的情况。现有《商业银行法》中的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亟待全面修订。《修改建议稿》注重在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方面修改。
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商业银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如何服务实体经济、公司治理及股东管理、风险处置、客户权益保护等,回应了社会关切。《修改建议稿》明确将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实施全面持续的差异化监管;新增多项保护客户权益的要求。如:银行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应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不得捆绑销售,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者在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等。这与监管部门此前多次提及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机制的思路一脉相承,更加有效地控制各种风险的产生。
修订《商业银行法》顺应银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将加快补齐监管制度法律短板,防范化解银行体系风险,引导银行稳健经营,推动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建议稿》突出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作用。明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如此约束,能够更好地发挥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修改建议稿》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了不得进行虚假、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等11个不得。突出了金融风险防控。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设立的最低资本要求等。更加有利于商业银行各类风险的防控。除此之外,加大了对违法处罚的惩戒,能够更好地发挥处罚的震慑作用。
银行市场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修改《商业银行法》是金融系统的一件大事,也关系14亿国人。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最新政策导向,注重“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还纳入了公司治理、股东资质问题、风险处置、市场化退出、客户权益保护等近年主要政策导向。符合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于加强客户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商业银行法》的施行,必将会促使商业银行更加稳健经营,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履行好社会责任,有效防控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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