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范昊怡报道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办法》对“什么是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卖给谁”等都做了细化和规范,包括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销售责任共担等。业内人士认为,规范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不但关系到理财子公司发展,更与老百姓息息相关。
《办法》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在延续银行理财此前销售要求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2018年12月发布的《理财子公司办法》提出,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不少互联网平台及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寄希望于成为具备代销资质的“其他机构”。而此次《办法》明确,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
《办法》还明确,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共同承担合规销售的责任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业内普遍认为,“共同担责”将有助于推动打破刚性兑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约为13.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53%。其中,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均为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约达2万亿元。
“随着理财市场的发展,未来理财子公司将逐步取代商业银行,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供给机构。因此,规范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不但关系到理财子公司发展,更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加强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进一步厘清了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适应了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将为投资者保护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当前,理财子公司正加速扩容。近一个月来,浙商银行和恒丰银行相继宣布将设立理财子公司,民生银行的理财子公司筹建获批。包括广东顺德农商行、江苏江南农商行、宁波鄞州农商行等多家银行在内的地方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议案,均已在各自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40家银行提出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计划,其中共22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19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银保监会还批准了2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筹建,其中1家已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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