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自1992年引入我国保险市场以来,在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的同时,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
为此,银保监会在立足试点成功经验及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于近日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此次《通知》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做了清晰的界定: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市场定位上,《通知》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只能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通知》还对有兼营资格险企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做了特别说明:兼营险企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仅可以销售产品,还可以协助查勘理赔等。
如果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隶属的保险公司有兼营其他保险公司业务以及兼营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资质,在获得授权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多家险企产品。
从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据农村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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