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院长)
近期,关于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的讨论似乎又到了一个窗口期。首先是各方对基本概念又产生了一些争议和误读。一方面,在央行金融科技“三年规划”逐渐收尾之际,各方逐渐接受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出的定义,即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整顿与反思,又使得某些偏颇的认识甚嚣尘上,例如,认为金融科技就是指“BigTech进入金融业”,或者“没什么新东西”,是“给金融机构做技术服务”,又或者是“非持牌企业想做金融”。
对此,我们认为从功能来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都离不开新技术的影响和冲击;而就从业主体来看,大概最需要关注的就是四个方面:一是持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包括战略、组织、产品与业务、风控等各方面;二是BigTech如何更加合规地开展技术与金融的创新;三是纯技术或互联网企业在新形势上如何与持牌金融机构更合规、高效地合作,这既非过去金融机构技术外包的传统范畴,也不能任由技术或互联网企业“越界”而承担银行应有职责;四是数据、征信、基础技术、金融标准等金融科技市场设施的运营。只有厘清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才能避免金融科技创新中的概念混淆与“鸡同鸭讲”。
其次,新形势下的金融科技创新需把握好价值与安全的平衡。所谓价值,既强调能否提升金融运行的效率与效益,更需要体现金融科技的经济社会价值,如就前期已入围的“监管沙盒”项目看,多数都聚焦于:着力提升便民惠民服务能力、纾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局、助力赋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延伸金融服务范围等。所谓安全,则是指金融科技的创新,在系统性风险层面不应该增加负面因素冲击,而是应该有助于缓解现有矛盾;在非系统性风险层面,则应有助于利用新技术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与分散。
最后,金融科技创新不能只“叫好不叫座”,这就需要真正探索落地场景,并实现商业可持续性。迄今为止,许多的金融科技创新项目或者是“锦上添花”,或者是“PPT价值”,难以在解决场景痛点、风险可控与商业内在价值之间实现平衡。要在此方面有所改观,或许需要金融科技创新“放下架子”
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点点滴滴”做起,并且更好地融入产业数字化的经济内在需求。
与金融科技的发展相应,对于金融科技监管也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第一是功能监管和主体监管的关系。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并不容易。从功能监管角度,一个根本的思路就是穿透金融活动使监管实现一致性,类似的金融业务用同样的监管原则应对。由此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对数字化的金融功能实质进行穿透。一方面需结合原有金融功能定位,因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风险往往产生于监管交叉地带。如着眼于资金配置(投资、融资)、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金融功能,来探究其中的监管难点与金融消费者保护重点。另一方面,所谓主体监管,通俗地说,就是不管数字化给金融功能、金融形态带来怎样的影响,如果出现风险和问题,都需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功能监管和主体监管是必须处理好的,都不能放弃。
第二是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关系。宏观审慎是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它的核心是识别风险、降低风险、减少风险传染。在数字金融时代,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果用复杂网络技术来分析系统性风险传染,就会发现新金融时代对风险的判断发生了变化。数字化时代,万物互联、信息高速传递,不同节点之间快速传染,就可能产生了新问题。如,即便交易规模不大,但是如果出现风险快速迭代传染,也会产生一定的动荡。与之相应,在金融科技领域如何做好微观审慎同样也是重中之重。大量领域都需要进一步的业务细分与精细化管理。
金融机构大都被认为是高大上的,但是实际上在很多金融业务运行以及相应的金融监管中,也有许多环节是粗放式的,没有进行精细化管理。
第三是常规监管和非常规监管的关系。常规监管通过日常性的工作实现包容、稳定、合规等多重目标。常规监管最大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难题。非常规监管如公平竞争与反垄断、重大风险事件、新业态与模式等,主要面临的问题则体现在短期因素对监管的影响。尤其在新兴金融领域,如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去中心化金融),去年开始落地并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它有几个特点:依托智能合约就可以建立借贷关系,没有主体,资金提供者和借贷方连在一起。这里面也有很多风险,面对这些挑战应怎么办?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深入探讨。
最后是核心监管和辅助监管的关系。核心监管是业务监管、基础设施监管;辅助监管是依靠多层次机制、环境保障和激励相容,其在主流监管之外如果能起到有效的补充,则有助于使得整个金融科技监管更具有效率和弹性。
(作者:杨涛 编辑:洪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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