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绝不手软
禅城法院宣判一案件,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获刑一年半
珠江商报讯 记者刘云胜报道:佛山扫黑除恶再见成效。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判了一宗案件,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明,自2008年3月初开始,杨某某先后纠合张某、李某、杨某武、胡某等以同乡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初,被告人崔某自愿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杨某武安排,先后在佛山市禅城区蓝澳夜总会等场所看场充当打手。
2015年5月20日,因被害人常某研拖欠杨某武转让盛唐盛酒楼的转让费和经营费用,杨某武遂安排崔某伙同李某军、吕某蒙、张某华、曹某歌、孙某、陈某利等人(均另案处理)轮流看管常某研,限制常某研只能在佛山市玫瑰假日酒店内活动。5月22日,常某研的哥哥常某记帮其交纳人民币3万元后,常某研才得以回家。随后,常某记帮常某研支付了拖欠的经营费用人民币14万元。
2017年11月26日,崔某自行到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石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法,明知杨某某团伙主要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可认定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崔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崔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崔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崔某与同案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
最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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