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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压线穿过承包的园区上空 一公司起诉顺德供电部门索赔“损失”2800万元高压线让花卉园区“贬值”?法院判决:没证据不用赔

来源:广州日报 2018-12-26 04:37   http://www.kcqsx.com/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陈昕宇通讯员邱霖静)因为供电部门架设了一条高压线路从自己所租赁的花卉基地上穿过,佛山市顺德区一家物业发展公司觉得受限于该电网线路,承包的花卉园区起吊和运输均受到限制,园区“大大贬值”,甚至还有租客退租,于是将顺德供电部门告上法院,索赔损失2800万元。

顺德区人民法院前日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架设电力线路不构成对该公司土地使用的限制,也没有影响该园区合法的种植,因此供电部门不需向该公司赔偿损失。

租户:高压线造成园区“贬值”

事情要从2010年年底说起,当时佛山一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滘一条村签订了三份《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了该村1930亩的土地,租期为16年左右。据了解,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投入资金,完成了大量各种珍贵花卉林木种植和配套构筑物建设,进行改造提升后出租给其他租户,作为花卉林木的种植和展销场地使用。

不过,2016年开始,顺德供电局在该公司所经营承包的园区范围内,靠近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沿线架设220KV高压电力线路。

该公司的负责人认为,供电部门所架设的线路,通过他所承包经营的花卉园区范围长1300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20KV高压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为电力线路保护区。”该负责人称,保护区内按要求不能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而且要进行起重机械施工作业或者活动,必须要经过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场地是各种珍贵花卉林木的展示和销售基地,我的园区租户在经营过程中,必然要通过起重机进行起吊和运输。”该公司负责人称,该线路的铺设,造成在长1300米、纵深80米土地范围内,租户无法正常经营,场地使用已不能按原有的用途使用。因此该园区原先的租户纷纷拒交租金,有的直接退租或不续租。

该公司称多次和供电部门沟通未得到合理答复,遂将顺德供电部门告上法院。

供电部门:线路未影响园区运营

对于该公司的说法,顺德供电部门称,涉案线路建设,已依法取得省市相关规划部门审批确认,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同时,输电线路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已和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签订了《220kv熙悦站出线工程塔位占地、青苗及拆迁补偿协议书》,并已对受影响的权利人进行占地、青苗补偿。供电部门不再向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

“涉案线路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规范,没有影响该公司及租户对园区的正常使用,因此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顺德供电局答辩中称,输电线路导线架设的平均对地高度超过24米,远高于国家规定中关于导线对地面的最小距离标准,没有影响该公司及其租户对园区的正常使用,不存在侵权和过错。

焦点:原告的“2800万损失”是否有依据?

记者了解到,为了证明线路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该公司委托了佛山市一家公司对保护区内及相关地块的租金损失作出客观的评估。该评估认定,该公司的损失为:每亩18.04万元,土地面积156亩,总损失28142400元人民币。

“不仅如此,高压线路也实际严重破坏了原告整个园区的外观和整体布局,使面向一环的一线黄金地段被彻底破坏,此情况也实际造成了经营的重大负面影响。”该公司负责人称,

对于该公司提出的索赔金额,顺德区供电局认为,《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赔偿损失依据。顺德区供电局答辩称,报告书属于一份假设性预期市场价值,并非实际损失,不具有证据效力。

供电部门还进一步指出,该公司提交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起诉材料,所发生租户拒交租金现象均在2016年涉案线路建设之前,与本案完全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进一步说明若日后出现租户拒交租金等情形,只是经营行为,与线路架设不存在关联性。

对于该案双方争辩的这一焦点,顺德区法院认为,现在没有证据反映供电局行为造成原告公司的损失,原告要求评估的前提不存在。另外,租金是否受损应以实际发生的证据证明,而非通过鉴定,原告申请的评估内容与本案审理无关。

法院:无证据反映电力线路对该公司构成损害

“该案的焦点在于,架设案涉电力线路是否损害原公司的财产权益。”顺德区法院法官分析该电力线路架设,线路选定,已经过行政审批。供电部门建设电力线路的过程中及电力线路建成投入运营后,也无证据反映电力线路的存在对该公司的人身或财产构成损害。

“原告认为其土地使用受到限制,在线路保护区内不能搭建建筑物,不能种植高杆植物,不能使用起重机械,因土地使用受影响,租金收益受到损害。”法官称,但电力线路保护区是由国务院立法而设定,对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限制也是基于法律规定,该限制并非仅针对原告,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均为适用。因此法律规定对案涉土地使用限制并不构成民事侵权,该限制也非民事损害结果。

法官还指出,该案涉土地为农用地,合同约定案涉土地限于农业用途。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的公司本不应在案涉土地上作非农业用途,也不应进行非农业经营。因此,在道路边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并以此认为道路边为黄金地段,是违法进行非农业经营的结果。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受到限制,不应成为财产损失的结果。

最终,顺德区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供电部门不需向原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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