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我于2009年自书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遗留给儿子,现因为儿子不理我,不照顾我,现我想改变意愿,将上述房屋遗留给女儿,但我之前自书的遗嘱在儿子手上,我担心去世后儿子争家产,请问,公证处可以为我重新立的遗嘱进行公证吗?立完公证遗嘱后自己之前所立的遗嘱是否就失效?
公证员: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而立遗嘱的方式包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所以公证处是可以为你重新立的遗嘱进行公证。
而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立遗嘱人死后,是以其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为准。但如果您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你之前所立的是自书遗嘱,虽然遗嘱在儿子手中,但如果你现在重新立遗嘱并办理公证,而遗嘱内容是变更之前的自书遗嘱的,则你原先所自书的遗嘱在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便失去效力。所以,你也无需担心你去世后,你儿子可以争家产,你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
公证面对面
第7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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