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3月11日,随着宪法修正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实际上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作出了重大调整。宪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的重大调整,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部门说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获得宪法地位,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即通过根本法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根据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则通过明确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使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而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有力地推动反腐败斗争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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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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