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借给没有驾照的朋友王某。王某驾驶该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刘某、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6万多元。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王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由其承担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于是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万多元,交强险之外的2万多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部门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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