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佛山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于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粤佛禅交罚[2019]1000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现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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