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后停车,在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剐蹭到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曹某摔倒后遭同向行驶的罗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沈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与曹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部门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沈某停车开车门过程中不注意周边的情况,导致发生车祸并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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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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