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政策规定,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我们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免税政策)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主表填写相关免税栏次即可享受,无需办理任何备案手续,也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申报即享受。
(二)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问题
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案例解读:
案例1.A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19年二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2万元(本文所称销售额或销售收入均指不含税销售额,下同),提供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该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季合计销售收入为2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案例2.B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季申报,2019年一季度提供国际货代取得出口免税收入23万,提供国内货代服务取得收入10万,纳税人该季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季合计销售收入为33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案例解读:
案例3.A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19年一季度出售商铺取得收入20万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5万元,请问该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该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后的季度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则此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商铺销售收入20万元应照章纳税。
案例4.B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在2019年二季度出售不动产取得收入20万元,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8万元,请问该季度纳税人应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二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四)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解读:
案例5.A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19年一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27万元,则该纳税人一季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可享受免税政策。
(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解读:
案例6.张先生在广州有一套房屋出租,每年收取一次性租金6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该纳税人的房屋一次性租金60万元分摊到月为每月5万元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问题
政策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方式上变更1次
案例7.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案例8.B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七)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政策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案例解读:
案例9.A公司为广州市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6月转让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取得转让不动产收入28万元,请问是否需要在南海区预缴税款?
答:如果该纳税人为按月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南海区预缴税款。
如果该纳税人为按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南海区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案例10.B公司为广州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在佛山市南海区进行建筑施工,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在佛山市顺德区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在南海区和顺德区进行预缴申报?
答:该纳税人在预缴地南海区和顺德区实现的季度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在南海区和顺德区都无需预缴税款。
案例11.C公司为广州市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在佛山市南海区进行建筑施工,其中A项目取得建筑服务收入8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60万元,B项目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在南海区进行预缴申报?
答:该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累计为40(80-60+20)万元,超过30万元,应在南海区就该40万元的建筑服务收入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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