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周龙凤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报道:“独家”代理一品牌产品后,发现同地区还有另一“独家”代理商,覃先生以品牌商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记者昨日获悉,禅城法院判决品牌商向覃先生退还代理保证金6.8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8万元。
2016年4月,覃先生在签订独家代理商合同、交付代理保证金6.8万元后,成为佛山某品牌产品在广西柳州的独家代理商,代理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但在代理期限内,上述品牌公司又另授权案外人路某为该公司产品在广西柳州的独家代理商。
为此,覃先生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某、商标的所有权人退还代理保证金及利息、2倍代理费赔偿金等共计20.4万元。但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石某辩称,覃先生在代理期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订货额,还多次在外进货,违约在先,不应退还保证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公司与路某签订合同,指定路某为广西柳州的独家代理,代理期限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因此,在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覃先生有权拒绝两年合同期内完成最低订货额120万元的履行要求。
经查,被告公司未能证明覃先生在合同期内特别是在被告重复授权代理商前存在违约行为,且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于2018年4月25日届满,双方没有再续约,故覃先生主张被告公司返还代理保证金6.8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该院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赔偿金额为6.8万元。
禅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返还覃先生代理保证金6.8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8万元,公司法定代理人石某对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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