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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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随着民间资本借贷以及各式信贷平台的流行,现今不少人会选择借钱应急、超前消费,但如果缺乏足够风险防范意识,就可能陷入资金透支,甚至变相高利“套路贷”的泥潭。因债务惹上官司的小津(化名)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两年前,经营小生意的创业青年小津遇到一点资金周转问题,便想起了经常在饭局上出手阔绰的“大哥”老王(化名)。他把老王约出来吃饭,几杯酒下肚,便把手头紧的苦水向老王诉说一番。
老王爽快答应借给小津40万元用以周转,他压低声音跟小津说道:“老弟,那你总不能让哥吃亏,得给我5分月息。国家法律对民间借贷年利率有规定,所以我们就别把利息写上借条了。你看行吧。”
面对老王的要求,小津心想,自己几个月内就能连本带利还钱,没多想就同意了。两人合议出了一份40万元整的借款协议,不填写利息。小津还拿着这份协议,谎称无息借款,找了几个朋友签名做担保人。
然而,事情并没有小津想的那样顺利。约好的两年还款期快到期时,小津才陆陆续续还了34万元,按利息结清来扣除的话,仍要还上超过20万元。这时,小津想反悔了,跟老王提出5分月息的约定要作废:“借条上利息处是空白的呢。”老王一听,也急眼了:“你别想抵赖,你每次还利息,借条上可都写得清清楚楚呢,上法庭我也不怕你。你要是还不起,我便向你的朋友追债。”
想到担保人朋友当初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定下高月息借钱,小津左右为难。双方闹得不可开交,老王一纸诉书把小津告上法庭。看到自己一时法律意识淡薄、竟惹下如此大的麻烦,小津后悔不已。
(文/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律师点评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振山
民间借贷会衍生出各种乱象,让人无法承受的高息、形形色色的“套路贷”,让许多人深陷难拔,甚至家破人亡。听到一些案例时,笔者难免觉得惋惜,明明这些借贷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少人仍浑然不觉,总是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以至于越陷越深。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大部分法律人都相当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也提出:“要坚决控制住复利,对复利不予法律保护。对高利贷也不予支持和保护,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一律不予保护。此外,要高度重视虚假债务损害相对方甚至第三方利益的问题。”
综上种种,对于不慎陷入“套路贷”的人,一定要悬崖勒马。不法之债并不受法律保护。此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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