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唐格桢通讯员卢洁瑶报道:买到的茶叶加了药品原料,还没有生产许可证号,消费者能不能要求“假一赔十”呢?昨日,顺德法院公布一起茶叶纠纷诉讼案。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法院判决超市“假一赔十”,赔偿消费者2560元。
去年5月,容桂的关先生通过手机购物平台在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某超市买了2件黑骨藤茶。前不久,关先生拆了2小包泡茶喝,过后却感觉不舒服。他仔细查看茶叶外包装,发现配料表中有黑骨藤、青风藤、追风藤。
关先生在《中国药典》查询到,青风藤属于药品原料。关先生认为,茶叶应该是普通食品,而用药品原料当普通食品原料是违法的。超市售卖的茶叶属于不合格产品,应该向他赔偿十倍售价。因此,关先生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超市。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定,茶叶外包装上印制的生产厂家是未依法登记的,生产许可证号也无记录,因此茶叶是不合格产品。超市作为销售者,采购涉案产品销售时,应依法查明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顺德法院认为,结合超市在网页承诺的“假一赔十”,关先生要求超市按十倍购物款赔偿的要求合理,超市应当赔偿关先生十倍茶叶的售价,即赔偿2560元,并且须要退还购物款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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