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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预付卡属私有财产不能“过期作废”

来源:珠江时报 2019-03-20 01:08   http://www.kcqsx.com/


珠江时报讯(记者/李春妹通讯员/杨丽萍黄玮晶梁康迪)代金券、健身卡、美发卡……如今,不少市民手中都有各种消费预付卡。对这种消费预付卡,有商家表示“过期作废”。对此,佛山市消委会日前发布消费警示称,预付式消费包括线上购买的优惠券、线下购买的消费卡,都属于私有财产,是不会因过期而被“作废”,若碰上该项条款,消费者可积极维权。

市民许先生于2018年3月在佛山某五星级酒店公众号微商城分批购买了该酒店中餐厅代金券,最近想继续使用时,却发现早已超过有效期,而该劵的使用说明是“逾期作废,所支付的购买费用不予退回”。许先生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于是投诉到市消委会,要求退回他余下的未用代金券,金额总共624元。

市消委会认为该案件中“逾期作废,所支付的购买费用不予退回”的规定涉及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市消委会约谈了该酒店。

最后,酒店同意退回消费者许先生未消费的金额624元,并将微商城中的“逾期作废,所支付的购买费用不予退回”条款删除,同时更改为“优惠金额自购买日期30日内有效,逾期未消费的,优惠作废,所支付购买费用可按实付金额和原购买类别作同类等额消费。”

早在2012年,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预付卡的发放、使用、退还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对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预付费式消费的约定过期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享受优惠服务,但预付金额仍属于消费者私有财产,不能归于经营者,消费时双方应约定预付费的使用和退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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