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南海妇联
■案情回顾:父亲张某与女儿张小丽长期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较深,后因张小丽未婚先孕及因恋爱借下大笔外债,张某一怒之下,执意要与张小丽断绝父女关系,并与张小丽签定脱离父女关系的协议。张某能与女儿签定协议脱离父女关系,并且女儿不用承担对其父的赡养义务吗?
■部门说法: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不能人为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既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双方协议或登报声明等其他人为方法予以消灭。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协议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协议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同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双方协议而解除,张小丽不能以脱离父女关系为由拒绝尽履行赡养义务。
■相关链接:2019年3月,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妇联联合举办“你好新时代——巾帼展风采法治我践行”法智南海侠客行学法游戏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华为平板电脑、微信红包、电影票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南海妇联”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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