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南海妇联
■案情回顾:任老汉有一子一女,两年前,任老汉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有一女小彭。不久,任老汉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8万元存款。任老汉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任老汉的外孙女小彭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请问,小彭能否继承外公的遗产?
■部门说法: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本案中,任老汉死亡时没留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任老汉的女儿虽然先于任老汉死亡,但她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及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权继承任老汉的遗产份额。因此,任老汉的外孙女小彭可以成为代位人,将其舅舅告上法庭,要求代位继承外公的遗产。
■相关链接:2019年3月,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妇联联合举办“你好新时代——巾帼展风采法治我践行”法智南海侠客行学法游戏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华为平板电脑、微信红包、电影票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南海妇联”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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