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通讯员罗倩琳
佛山禅城一名男童在小区玩耍时,竟爬上小区内的孔雀石雕,随后石雕倾倒致其严重受伤。男童家长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而物管公司则称石雕并非小区游乐设施,他们不应担责。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物管承担七成责任,赔偿9万余元。
事主:石雕倒塌压伤小童物管应担责
2017年10月29日傍晚时分,小龙在小区内玩耍时,攀爬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门前右侧处竖立的一尊孔雀石雕尾部。突然,石雕受力而向小龙攀爬方向倒塌,小龙跌落在地,腿部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父母赶紧将小龙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开放式骨折、左小腿脱套伤、左胫骨前肌部分断裂、右膝皮肤擦伤。由于伤势较重,小龙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继续治疗。
小龙父母表示,经现场查看后,他们发现孔雀石雕的主体部分和底座是相互分离的,两者通过胶水等黏合物连接,但由于物业公司日常管理时并未对该石雕进行正常的日常维护,连接处出现老化松动最终导致石雕主体部分倒塌。事故发生后,小龙父母多次向物业公司索赔未果,故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某物业管理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赔偿损失315268.14元。
物管:雕像非游乐设施小童及家长应知风险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小龙在该案事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事发时,小龙突然自行闯入小区非公共活动场地的草坪中间强行攀爬用于小区美观装饰的石孔雀,导致石孔雀因受力过大而断裂跌落砸伤自己,涉案石孔雀只是一件用于小区美观设计的装饰用公共设施,并非小区游乐设施。
小龙作为十多岁的未成年人,自身也应知晓强行攀爬任何物件都会有风险。另外,小龙父母也未尽到监护和安全教育义务,故小龙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不是所涉石孔雀的所有人,也不是该石孔雀的生产建造者和提供者,事发前石孔雀没有任何异常,物业公司在平时工作中,已经尽到日常物业服务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小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焦点
《文明公约》是否有提醒标识?
小龙的父母称,在该石雕的周边,物业公司未设置任何警示安全提醒标识和设置隔离带等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对此,物业公司不以为然。其称,在倒塌的雕像旁边刚好就竖立有小区《住户文明公约》公告牌,提醒小区居民应爱护公共财物,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小龙未遵守住户文明公约,强行攀爬石孔雀这一公共设施,才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住户文明公约》恰巧立于涉案石雕旁,但文明公约从其内容看,并不能等同于安全警示标志,其不能给人以此处危险须注意安全的危险源告知和需谨慎注意的警示和提醒作用。
判决
石雕存在风险物管应担责七成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为因人工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石雕倒塌与小龙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该事件可以看出,石雕存在倒塌的风险,该物业管理分公司依法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修缮的职责,对于基底不牢固的石雕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修缮注意义务,致使石雕在各方的原因结合造成了本案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小龙系未成年人,事故发生时年满11周岁,在无监护人陪同下,缺乏安全意识,擅自攀爬小区公共设施,对其自身的伤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物管分公司应承担除精神损失外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禅城区法院确认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在内的费用124874.74元,并一审判决物管分公司应赔偿87412.32元(124874.74元×7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物业管理总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被告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管理者应排除危险源家长应注意安全教育
虽然在公共场所一般都会设置基本警示标识或安全提示,但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法官建议,公共场所、设施的管理者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检修维护力度,排除危险源。家长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也要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孩子对危险的认知能力,也不要忽略对孩子的监管,让孩子远离危险源,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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