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所学校的学生(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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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景瑾瑾
通讯员 林建娜
新修订的《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实施。4月16日,佛山市教育局召开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政策性借读生计划生育审核。新增5类政策性借读生、取消4类政策性借读生、修改1类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优化调整后,佛山市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从原来的16类调整为17类。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取消的原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制图: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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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非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在校42.5万人
据佛山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557所,在校生人数约80万人,其中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在校人数共42.5万人,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人数的53%,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约30万人,占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在校人数的70%以上,新市民获得感不断增强。
近年来,随着佛山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二孩政策全面实施等多重叠加因素,义务教育学位供求矛盾持续加大,为确保公共教育服务资源更加公平惠及全体新市民,完善佛山市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公平供给机制,2018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5号),对新市民入户、入学政策进行统筹调整优化,将原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纳入积分服务体系。为有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结合近年来新修订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各项教育优待政策,佛山市教育局牵头对之前制定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非户籍常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办法》适用范围对象包括三类人群:一是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二是持有效证明的境外人员适龄子女(包含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籍适龄子女)。三是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以上三类统称为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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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类非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可申请政借生
新修订的《办法》对政策性借读生证明材料进行了简化规范,取消政策性借读生计划生育审核。同时,优化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新增5类政策性借读生、取消4类政策性借读生、修改1类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优化调整后,佛山市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从原来的16类调整为17类。符合17类条件之一,便可申请政策性借读生。
不符合条件的,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子女可申请认定为普通借读生。普通借读生通过办理积分申请入读佛山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具体办法按照新修订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记者从会上获悉,本《办法》只适用于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插班转学的,由各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继续按照原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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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认定
政策性借读生的17类条件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二)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适龄子女。
(三)本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四)本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五)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六)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适龄子女。
(七)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A、B类人才适龄子女。
(八)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规定,本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适龄子女。
(九)本市按规定引进,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认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适龄子女。
(十)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A、B卡的适龄子女。
(十一)符合《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我市新引进领军人才适龄子女。
(十二)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三)在本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四)在本市居住的华侨人士适龄子女。
(十五)在本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十六)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十七)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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