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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陈小明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主管。其后,公司未与陈小明商议,直接将陈小明调岗降级降薪,新的岗位为普通一线营销员职位。陈小明先后数次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不予理会。于是陈小明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陈小明与A公司之间是否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A公司是否需要向陈小明支付赔偿金?
■部门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由陈小明主动提出的,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符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A公司不需要支付陈小明赔偿金,但A公司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陈小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沟通,并以书面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否则,用人单位强行调岗,可能会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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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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