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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陈小明(化名)在B公司从事市场拓展工作。B公司派陈小明到省外某市推介产品,完成工作后,陈小明回到公司,与公司因差旅费报账情况发生争议。陈小明认为,在外派期间,自己加班加点,连假期也没有休息,公司应该支付出差期间的加班费。但公司认为,陈小明的工作职责就是市场拓展,公司并没有要求他加班,对于陈小明自行加班的时间,公司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且陈小明出差已按照公司差旅管理办法报销了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再要求加班费于法无据。
■部门说法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本案中,陈小明提供了工作记录和与公司往来的邮件记录、电话记录,上述材料证明了陈小明在外派期间存在加班现象。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最终公司向陈小明支付了“五一”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并给予了陈小明3天补休假。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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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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