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普法 南海人社 南海职工家
■案情回顾某企业准备停业搬迁,但大部分员工不愿意到新厂工作,因此公司要遣散部分员工。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以85%的标准发放,但工人们不同意。最后,经过调解小组反复与公司代表和员工代表沟通,全体员工同意经济补偿金以91.5%的标准发放,公司承诺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部结清。
■部门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因搬迁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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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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