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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孔某等12人于2000年左右进入佛山市某电缆公司的前身之一顺德区某电缆公司工作,2005年佛山市某电缆公司成立之后,孔某等12人继续入职新成立的佛山市某电缆公司。后因经营困难,公司决定从2017年10月15日开始正式停产结业,要提前遣散员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但公司与孔某等12人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应从2000年还是2005年开始计算发生了争议。孔某等人申请了工会法律服务,工会特约律师在调查取证之后,为孔某等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仲裁结果是认定应按照从2000年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部门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孔某等12人之前在顺德区某电缆公司的工龄应由佛山市某电缆公司承继。因此,孔某等12人的工作年限应当是从2000年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5年开始计算。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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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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