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梁建荣报道: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日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明确了补缴范围、溯及时间、滞纳金等事项。
关于补缴范围,该工作指引进行了明确:在佛山市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保险费,或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补缴。
该工作指引指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溯及时间,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不超过佛山市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时间。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来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补缴还需缴纳利息和滞纳金。该工作指引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补缴本金,补缴所需的利息和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了解,该工作指引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户主、原用人单位已注销以及职工已死亡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政策性补缴。此外,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补缴业务参照该工作指引执行。但补缴时段内的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时段内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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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补缴办理程序
(一)相关补缴业务由用人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分局(所)受理。用人单位应提供真实、齐全的证明材料,包括能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个人缴税凭证、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对所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符合主动申请补缴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应补缴金额,并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法律责任、义务和权益。
(三)不符合主动申请补缴条件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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