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周珊莹通讯员全小晴、吕慧敏报道:39名被告人,涉及12个罪名,总共经历7天庭审。昨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完毕被告人谢某忠等3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为占用集体土地开设海边泳场、占据码头市场收购海产品牟利,谢某忠纠集多人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为非作恶、好勇斗狠,并不断招揽人员壮大组织。该团伙在当地成立工程队,为抢占工程项目先后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扩大团伙势力,2005年,谢某忠在设法当上西南村村委会主任后,通过非法手段破坏村基层选举,陆续安排多名团伙成员混入村委会,从而把控当地基层政权,确立势力范围,逐渐形成了以谢某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对抗行政执法、垄断工程项目,分别于2006年、2011年以聚众闹事的方式,多次实施冲击有关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起,该组织与走私集团勾结,以黑护私、以私敛财,通过违法护运走私冻品获利人民币一亿多元,还通过非法采矿、设立或参股经营公司等多种方式攫取经济利益。
据悉,该案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有被告人及其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共60名辩护人到庭。被告人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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