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惠民利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对佛山市禅城区茂祥路6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禅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禅城区茂祥路6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为实现惠民利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二、征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
三、征收范围
(详见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chancheng.gov.cn/chancheng/fwxm/cclist.shtml)。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宣传发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及安全等工作。
五、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确定《佛山市禅城区茂祥路6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chancheng.gov.cn/chancheng/fwxm/cclist.shtml)。
(二)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补助。
六、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90日内。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搬迁,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禅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按照《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禅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相关服务
被征收人可向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相关事宜。联系电话:83815812。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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