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23时09分,接群众电话举报,在北江三水二广高速桥上游勒竹洲洲头处有人违法采砂。接报后,区住建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立即行动,于10月19日0时30分到达现场,发现陈某等人正利用加装抽砂泵的自卸运输船进行违法采砂。
经后续查明,陈某等人违法开采河砂共计350.1立方米,市场价值约67219.2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区住建水利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19年8月6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陈某合伙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开采的河砂350.1立方米、抽沙泵一台、电动葫芦一个、铁支架一个、胶管二条。此外,区住建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陈某、王某赔偿了因违法采砂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67219.20元。
案件评析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犯罪。本案中陈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江三水二广高速桥上游勒竹洲洲头处(禁采区)违法开采河砂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2019年条例修订后变为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其在禁采区违法开采河砂价值67219.20元,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标准,涉嫌触犯刑法,根据有关规定,须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摘选:
一、《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卸砂点、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其功率和数量等。
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由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陈玲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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