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4年8月入职佛山某公司。2019年6月20日,佛山某公司作出《暂停工作通知》,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决定从2019年6月20日起暂停李某车间管理工职务,并停止李某所有工作。2019年6月21日起,佛山某公司停止向李某发放工资,且于2019年7月起停缴李某的社会保险。李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佛山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虽然佛山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但从2019年6月20日起停止李某的所有工作,2019年6月21日起,停止向李某发放工资,并于次月停缴社会保险,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解除劳动关系?
调查中,佛山某公司坚称只是暂停李某的所有工作,让其协助调查涉嫌职务违法一事,一直没有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亦确认佛山某公司一直没有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如果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没有解除,作为用人单位的佛山某公司应当继续对李某履行法定义务,向李某发放停工生活费以及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但是佛山某公司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向李某发放工资并停止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该行为已构成事实上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仲裁委对李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何艳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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