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某楼盘
文/图羊城晚报记者周哲
日前,佛山市政府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6月1日起佛山将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工作,本市户籍居民以及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新市民,可享受最低半价购房。
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意见》指出,本次试点的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区会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入住条件。
此外,共有产权住房将会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住建部门牵头制定,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评估价格则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需要注意的是,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应用于承购人自住
《意见》还指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的新市民,以及在粤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1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已承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其家庭成员不再另外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请承购共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申购共有产权住房者,其家庭成员及本人必须在佛山没有自有住房。满足条件者可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相关部门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状况或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配售排序。
《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或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和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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