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告以下机动车的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四、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1)第七十七条规定,有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2)第七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五、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82962829。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机动车驾驶证被停止使用1个;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38个(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35个;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一年以上未提交被注销2个;A、B类驾驶证同责以上死亡事故未构成犯罪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1个);其它情形注销21个。
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92个;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56个;A、B类驾驶证因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10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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