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郑泽聪通讯员毛丽婷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不仅不承担责任,反而冒充路人企图逃避责任。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关某赔偿原告程某27972元,保险公司赔偿程某2000元。
2017年9月26日,在三水区某路段,被告关某驾车碰撞到原告程某停放在道路边的轿车尾部,造成车辆等财产损坏的交通事故。关某发生事故后离开了车辆,虽在事故现场,但当交警现场调查时,关某却否认是涉案轿车的驾驶人。直到2017年9月28日,关某按要求到西南交警中队处理事故时,承认2017年9月26日是其本人驾驶涉案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为,关某驾车观察、判断或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程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门以关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认定其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对关某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100元并记12分。本次事故给程某造成共计33080元的财产损失,故程某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关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离开事故现场,不能简单地将其表现形式限定在肇事行为人当场逃逸或逃离现场等积极逃跑上,而是根据立法本意,应将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隐瞒事实真相的消极逃跑行为也视为逃逸。
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关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却对现场交警谎称非事故车辆驾驶人,这一冒充路人的行为,使其与现场事故处理处于一种相分离的状态,对公安机关查明事实造成误导,妨碍了对事故责任的准确界定。故在被告关某不能就其驾车发生事故后冒充路人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当时其身上具有酒味这一特定事实,被告关某在事故现场冒充路人这一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其目的基本上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逃逸或离开事故现场。
对于程某被核定的33080元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31080元,因程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由关某赔偿90%即27972元。因事故发生后关某逃逸,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雷智勇表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市民应尽量保存证据,及时用手机拍照留证,并等待交警勘测现场进行处理。肇事司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离现场或滞留现场却隐瞒身份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身也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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