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西南街道某河涌截污工程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开标。在拆封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过程中,监督人员发现,广东省化州市某公司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封套与包装内容不相符,拆封后的投标文件为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督部门认为上述两投标人的行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迅速将案件移交至行业主管部门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查处。
本案中,两投标人辩称他们在同一装订店装订投标文件,是店员过失导致发生混装。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投标文件装订完后还要送回公司加盖公章、骑缝章以及签名等,招标文件在封面及多处地方均标示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应知道投标文件是否属于自己公司的。因此,装订店过失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及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经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调查取证,认定两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于2017年3月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两投标人混装投标文件的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投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次投标中标额为357.24万元,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对上述两投标人分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2.5万元。
●案件评析
混装投标文件是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之一。除本案发生的混装投标文件的情况外,只要违反下列11种情形之一,均可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五种: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六种: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以上由佛山市三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梁欣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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