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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法援律师帮韦某成功追讨医疗费误工费
2018年3月1日,受援人韦某(59周岁)进入顺德区某厂从事清洁机械线路板工作。5月18日,韦某在车间工作时,因铁钩上面的栏杆突然崩断,韦某摔在地上致腰椎骨折。由于韦某达到退休年龄,也没有参加社保,韦某单位便在5月18日至8月27日期间用一个参加了社保的员工“陈某”的名义对韦某进行治疗。后由于韦某强烈要求以自己名义治疗,单位就不再支付医疗费,韦某为此垫付了医疗费8万余元。出院后,韦某要求单位赔偿,某厂拒绝。为此,韦某多次到信访、安监、劳动等部门投诉,某厂便否认韦某系其员工。
2019年6月,韦某来到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该援助处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19年6月指派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尹艳萍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注意到韦某单位有发放工资给韦某的银行流水,且单位以“陈某”名义治疗的受伤部位和受伤时间与韦某相吻合,能证实韦某是该厂的员工。同时找了治疗韦某的医生希望能出证明证实其治疗的陈某实为韦某,但医生不愿配合。
承办律师认为,虽然韦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存在劳务关系,韦某基于劳务关系受伤同样依法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2019年6月19日,承办律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帮韦某向其单位某厂提出了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等赔偿诉讼。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某厂的代理律师又说韦某告错了对象,说韦某是顺德区某公司的员工,否认韦某系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经承办律师向韦某了解,韦某说某公司也在该地址经营过,作为员工的她不清楚哪个是具体用人单位。承办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马上查询某公司的工商登记,发现其股东与某厂的投资人相同,经营地址、业务范围均相同,某厂与某公司属关联单位,存在混同经营。于是,承办律师申请追加某公司为共同被告。之后,承办法官也到被告经营的地址调查取证,某厂与某公司均有在厂门口挂牌,经营的人员也相同,也调查了陈某等人在韦某受伤时是在场的员工,员工均证实韦某当时跌倒在地的事实,由此更加印证了二个单位属混同经营的事实,某厂与某公司均应对韦某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时,某厂与某公司的代理人又说韦某腰部有旧疾。法院随即调取了韦某受伤前在医院治疗的旧病历,均显示韦某从来没治疗过腰部疾病或伤害。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厂和某公司对韦某提供劳务所受伤害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某厂、投资人和某公司连带赔偿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计8万余元。
插图: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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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及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或者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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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受援人有哪些义务?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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