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0年4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开展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对其生产的一次性儿童口罩(规格:14.5cm×9.5cm)产品进行抽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生产的儿童口罩样本中的细菌过滤效率、颗粒过滤效率等项目不符合T/GDBX025-2020《日常防护口罩》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最后复检结果为:维持原检验结论。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一次性儿童口罩产品共计2000只,货值为3000元。对此,三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儿童口罩产品,并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成人、儿童等主体对于日常防护口罩有一定程度的需求,但是儿童防护口罩产品并不适用于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对于儿童防护口罩的产品质量监管和识别存在空白。为此,2020年3月20日,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发布T/GDBX025-2020《日常防护口罩》团体标准,专门对儿童防护口罩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该标准结合了口罩的佩戴安全性和技术安全及可行性,全面考虑了儿童肺活量比较小的生理情况,填补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白,使得监管有据可循。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外科口罩等属于Ⅱ类医疗器械。而日常防护口罩等非医用口罩不在此列,属于普通的工业产品。根据T/GDBX025-2020《日常防护口罩》团体标准规定,细菌过滤效率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口罩罩体滤除含菌颗粒物的能力。颗粒物过滤效率,则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口罩罩体滤除颗粒物的能力。儿童防护口罩除菌、除颗粒能力不足,会影响口罩对外来污染物、细菌等的防护能力,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广东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儿童口罩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诚信经营,承担起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需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口罩,发现“伪劣”“三无”等不合格口罩时,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的不合格口罩流向市场。
(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吴昱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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